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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西兰海关署关于海关合作与行政互助的合作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西兰海关署关于海关合作与行政互助的合作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西兰海关署(以下简称“双方”):
  忆及:
  - 1995年10月2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西兰海关署合作安排》(简称《1995年安排》);
  承认:
  - 双方合作对于防止违反海关法行为、保护双方国家各自的经济、财政、社会、环境和商业利益,包括保证合理及高效地计征关税的重要性;
  - 双方对海关合作理事会,现亦称为世界海关组织(WCO)的目标以及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理想与目标所做出的承诺;
  - 双方均已加入、接受或适用的海关合作理事会的有关文书;
  - 双方在采取行动防止和查缉禁止/限制类货物通过各自边境以及其他任何违反海关法行为方面开展最大限度合作的愿望;
  认识到:
  - 双方间的紧密联系符合双方的国内和国际利益;
  - 在守法与便利间取得平衡确保合法贸易的自由流通以满足双方政府在保护社会与国家安全及税收方面的需要;
  - 双方均向WCO递交了实施《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意向书;
  - 双方采用包括风险管理在内的现代监管方式将使国际贸易得到便利;
  - 信息交换是有效实施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且此种信息交换应当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基础;
  - 有必要通过国际合作降低恐怖主义活动对全球供应链造成的威胁,并为打击跨境犯罪活动做出努力;
  - 双方更新并替换《1995年安排》的愿望;
  达成以下谅解:

定义


  本合作安排中:
  “运输工具”系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双方关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海关当局”在中国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在新西兰方面系指新西兰海关署;
  “海关法”系指双方所实施、适用或执行的法律与法规;
  “违反海关法行为”系指任何违反海关法规定的行为;
  “信息”系指已经或未经处理或分析的数据以及任何形式的文件、报告和其他沟通讯息,包括电子形式和经证明或认证的复印件;
  “人员”系指自然人和法人;
  “被请求当局”系指被请求协助的海关当局,“被请求国”具有相应含义;
  “请求当局”系指提出请求的海关当局,“请求国”具有相应含义;
  “境”在中国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在新西兰方面系指新西兰关境。

合作范围

  第一条 双方共同商定将依照各自国内法,在其职权和可用资源允许范围内开展合作并相互提供行政协助,以达到以下目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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