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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土耳其共和国科学技术研究理事会科学与技术合作协议

  (三)联合研究项目的实施期限不应超过三年。一个项目的单向访问期限在一年之内总计不应超过两个月,本协定下支持的全部联合研究项目一年内总时间不应超过八个月。
  (四)联合研究项目框架下的每次科学访问都应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中方科学家向中国科技部报告,土方科学家向土耳其科研理事会报告。申请书应包含访问期间拟开展工作的简要描述和预期到达的时间等。
  (五)联合研究项目框架下的科学访问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必须向中国科技部和土耳其科研理事会提交工作进展报告,列出访问期间所开展的工作。如果前次访问的进展报告未经评估认可,不得批准下一次访问。
  (六)执行期满两月之内,联合研究项目的双方研究小组应共同准备英文的总结报告,说明开展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并提交中国科技部和土耳其科研理事会供评审验收。
  第六条 互派科学家(短期科学访问)
  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互派科学家应照如下原则实施:
  (一)双方同意每年单方向可派遣科学家的时间限额总计为十周。时间限额以年度为单位使用。当年的时间配额如未用完,不能顺延到下一年度。每位科学家的访问时间不应超过十天。
  (二)提出访问申请之前,双方的科学家应首先自行联系,就某一特定课题达成协议。派出方应向接待方提供《短期访问申请表》(见附件1)。接待方应审议、确定并批准该项目。
  (三)接收到提名后一个月之内,接待方应通知派出方是否接受提议的人选。
  第七条 费用
  根据本协议第五条和第六条开展的专家、科学家和其他专业人士交流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如无约定的其他形式,将根据以下原则由双方承担:
  (一)派出方根据本国的有关规定承担派出人员的所有有关费用,包括旅费、住宿以及补贴等。
  (二)派出方应承担科学家的紧急健康保险,包括医疗险。
  第八条 推广研究成果信息
  一、根据双方共同参与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协议下的合作活动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他信息可被公布、出版或商业开发。
  二、经合作伙伴双方同意,来自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的科学家、技术专家和研究机构可受邀参与本协议下进行的项目。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做其他约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第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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