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土耳其共和国科学技术研究理事会科学与技术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土耳其共和国科学技术研究理事会(以下简称“双方”)注意到科学技术对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性,希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和发展科技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导言
双方应根据本协议条款和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及规章,鼓励和支持双方研究实体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合作方式
合作将采取下列形式:
(一)联合研发项目,包括交流研究成果以及互派科学家、专家和研究人员;
(二)互派科学家开展研究工作,交流研究活动信息,采用新科学方法,开展讲座,进一步密切合作关系以开展联合研究,参加科研活动;
(三)共同组织和参与科学会议、专题研讨会、培训课程、研讨班、展览等;
(四)交换科技信息和文件;
(五)共同使用研发设施和科学仪器;
(六)双方认可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三条 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
(一)地震
(二)农业
(三)能源
(四)信息技术
(五)生物技术
(六)材料技术
(七)食品技术
(八)健康医学
(九)和平利用空间技术
第四条 联合委员会
一、为实施本协议应建立联合委员会,成员由双方指定代表组成。联委会应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在中国和土耳其举行。联委会也可通过互通信函的形式举行。联委会任务如下:
(一)在各自国家机构提供的信息和国家科技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和讨论确定合作领域;
(二)为执行本协议创造良好条件;
(三)组织和协助实施联合项目;
(四)选定合作项目;
(五)鼓励交流双边科技合作经验,评估合作发展建议。
二、联合委员会可自行确定程序。
第五条 管理联合研究项目
根据本协定第二条,联合研究项目应按如下原则实施:
(一)联合研究项目建议书应用英文写成,同时提交给中国科技部(中方)和土耳其科研理事会(土方)供评审。项目建议书由双方根据各自法律规章独立评审。双方在召开联合委员会期间或通过通信交流评审结果,最终确定联合项目。只有双方都认可的项目才能获得支持。
(二)联合研究项目建议书内应提供详尽信息,说明研究目的和理由、采取的方法、研究小组成员构成以及计划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