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双方同意在第2条中列出的任何被同意的合作或合作项目条件都应成为另外由有关机构或个人(前第2.1.5条所提及)通过谈判一致达成的单独合同的主题。任何拟合作项目的提议及/或执行应取决于是否有经费来源和人力资源及有关方的共同协议。
3.2 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均应全数承担其在本谅解备忘录下向另一方的任何承诺所带来的所有成本,也应承担依照本谅解备忘录要求另一方的任何其他许诺所带来的成本。
第四条 知识产权事项
4.1 双方同意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4.2 合作参与各方将对有关于或源自于合作活动的知识产权予以充分以及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应基于各自贡献和公平利益。
4.3 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分配应根据各项目合作者共同制定的项目管理计划或者项目合作合同确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同将依据中新两国现行法律法规签订。
4.4 为本谅解备忘录的目的及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关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知识产权”此术语包括有关于以下各项的权利:
(1)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
(3)一切领域的人类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外形设计,
(6)商标、服务标牌,商号和牌号,
(7)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以及其他所有源于工业、科学、文学或者是艺术领域的知识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 一般原则
5.1 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至任何一方提前六(6)个月以书面方式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
5.2 双方同意本谅解备忘录可以在任何时间经双方书面同意进行修改。
5.3 除了5.5条的规定,本谅解备忘录不产生任何强制性的权利或者对双方产生任何有法律约束的义务。本谅解备忘录执行所产生的任何问题和争议,双方应当尽可能抱着良好的信念通过咨询和协商的方式解决。
5.4 任何一方无权代另一方做出对另一方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或者为或代表另一方做出任何承诺、代表或保证。
5.5 双方同意并承诺对于本谅解备忘录的任何谈判和相关于任何一方所有的秘密信息进行保密及采取事前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雇员、代理机构、签约方、次签约方、次许可方、律师和其他任何专业咨询者对这些信息保密。
但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一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公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