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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新加坡共和国新闻通讯及艺术部对于在互动数字媒体技术研发领域中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新加坡共和国新闻通讯及艺术部对于在互动数字媒体技术研发领域中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新加坡共和国新闻通讯及艺术部(以下合称“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于1992年3月2日在新加坡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认识到:
  1.双方在互动数字媒体技术研发领域合作的重要性;以及
  2.互动数字媒体在数字经济上的显著作用;以及
  3.互动数字媒体技术的发展对于双方实现共赢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达成共识如下:
  第一条 合作的目的
  1.1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惠和互利的基础上,以适合于双方的利益和能力的方式,将依照此谅解备忘录开展的合作着重在互动数字媒体技术研发领域。
  第二条 合作的范围
  2.1 双方同意在以下存在共同利益的领域开展合作,其应包括但不限于:
  政策和信息的交流
  2.1.1 交换并分享与互动数字媒体技术研发相关的信息和知识;
  2.1.2 通过人员交流增进相互的理解和信任,包括政府官员、互动数字媒体产业从业人员和技术专家;
  2.1.3 每年举办涉及双方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流访问,以交流信息并对合作进程进行回顾。
  培训和人力资源发展
  2.1.4 通过培训课程、研讨会、讲座、国际会议和互派职员促进双方在互动数字媒体技术研发领域的交流和人力资源发展。
  互动数字媒体技术研发
  2.1.5 确认、促进及连接在新加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学、研究机构、潜在生产商和公司参加两国互动数字媒体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
  2.1.6 协助机构和个人(前第2.1.5条所提及)达成关于互动数字媒体技术研发领域的独立的双边合作协议,以促进双方所支持的合作计划的实施。
  促进产业发展
  2.1.7 以新加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界互动来促进数字媒体技术产品的市场化。
  2.2 双方应组成联合工作组以推动在此谅解备忘录框架下的合作,工作组由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国际合作司、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及双方不时可能确认的其它相关机构。
  第三条 资金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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