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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捷克共和国文化部2007-2011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双方支持两国作家协会、翻译家协会之间的直接合作,鼓励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
  双方支持两国文学作品在对方国的翻译、推广工作。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可资助中国文学作品的翻译出版,资助申请由捷克出版社提出。捷克文化部可资助捷克文学作品的翻译出版,资助申请须由外国出版者提出。

第七条


  双方支持两国图书馆之间的直接合作,特别是在数字图书馆、文化遗产数字准入及与此相关的数字资料保护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交换书刊和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


  作为于1970年11月14日在巴黎签署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的缔约方,双方应在控制文物非法贸易和非法进出口文物方面加强合作,并尽可能确保将上述文物归还给对方国。

第九条


  双方支持两国媒体、音像和电影机构以及专家之间的合作,目标是实现联合制作电影和提供电影服务。双方鼓励两国国家电影档案馆之间的合作,鼓励在商业性和非商业性基础上交流影片。
  双方鼓励各自的艺术家和专家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电影节、电影展以及与电影有关的文化活动。
  中方将于2007年在中国举办“捷克电影周”,同时接待捷方5人代表团,为期7天,与捷方2006年在捷克举办的“中国电影周”对等。

第十条


  双方支持互换有关知识产权法规和文化艺术领域其它法规及立法措施方面的信息。

第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在出版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在本协定书期限内,双方互派一个5人出版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5天。双方鼓励本国出版者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双方互换信息和资料。
  组织和财务条款

第十二条


  根据本议定书派遣或接待人员时,双方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派遣方应在派出人员前3个月通知接待方如下信息:个人简历、外语程度、访问要求和抵离日期。
  (二)接待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个月内答复派遣方。
  (三)派遣方在接到对方同意接待的通知后,应最迟在被派人员抵达对方国首都前20天将确切的抵达日期、地点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四)派遣方负担所派人员至对方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医疗保险费和行李托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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