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捷克共和国文化部2007-2011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捷克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根据1957年3月27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特制定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双方根据国际惯例,本着对等原则,互办文化节活动:
(一)2009年,为庆祝两国建交60周年,中方将在捷克举办为期10天的“中国文化节”,中方将为此派出政府文化代表团(5人),艺术团(50人以内)和艺术展览(4名随展人员和1个出席开幕式的3人代表团)访问捷克。
(二)2010年,捷方将在中国举办为期10天的“捷克文化节”,捷方将为此派出政府文化代表团(5人),艺术团(50人以内)和艺术展览(4名随展人员和1个出席开幕式的3人代表团)访问中国。
第二条
双方共同促进两国在文化艺术领域,包括非专业性和非商业性活动,特别是音乐、舞蹈、歌剧、戏剧、美术、文学、图书馆、音像业产品、博物馆和传统民间文化等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文化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专家进行直接交流,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双方将交换3名专家,为期7天。
第三条
双方将支持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节、国际会议及研讨会等各类文化活动,包括非专业性和非商业性活动。双方将定期互相通报此类文化活动的情况、日期和活动安排。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1个艺术团,人员至多20人。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博物馆和美术馆的直接交流。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双方每年互派2至3名专家。
双方鼓励两国美术馆在对等的基础上于2007年互派3名专家,为期7天。
双方鼓励两国美术馆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互换展览,具体事宜由两国美术馆另行商定。
第五条
双方支持两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双方将为此互派1个5人文物代表团,为期6天。
双方同意交换文物保护(预防性保护)和修复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双方支持文物保护(预防性保护)和修复方面的交流。中方将派出3名文物修复专家赴捷克培训文物修复人员,培训内容包括由中国传统材料制成的文物的保护(预防性保护)与修复,为期7天。捷方将派出3名文物专家来华,与中方开展修复技术交流,为期7天。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