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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在相互尊重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和加强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业已存在的友谊和良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宗旨
  本协定旨在建立和增强两国在文化和艺术领域的多方面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双方同意在以下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一、艺术培训(舞蹈、戏剧、造型艺术和音乐);
  二、文化艺术展演;
  三、出版;
  四、影视;
  五、文化信息传播;
  六、博物馆;
  七、考古;
  八、文化遗产;
  九、文化产业;
  十、教育。
  第三条 代表团、艺术家互访
  双方将派遣政府文化代表团互访和艺术团体到对方国家访演。
  第四条 专家交流
  双方将鼓励两国文化专家的相互交流,就文化专题进行座谈和研讨。
  第五条 出版、推广、知识产权
  双方鼓励依照各自国家法律相互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的文学和艺术作品,相互推广双方的文化和艺术产品,并在保护双方知识产权方面进行合作。
  第六条 展览、艺术节
  双方将在对方国家举办文化、艺术展览,鼓励本国艺术团体或艺术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文化艺术节。
  第七条 文化信息传播
  双方支持两国文化职能部门通过信息媒体推广对方文化,为两国文化的相互交流和借鉴提供便利。
  第八条 影视交流
  双方将推动举办对方国家电影和电视节目的展映活动,并鼓励买卖对方影视作品。
  第九条 教育合作
  双方尽可能以相互提供奖学金的方式为对方公民在已方教育机构学习或进修提供便利。
  第十条 签署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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