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津方),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中方应津方的要求,同意按照附件内容无偿派遣由10人组成的医疗队(以下称中国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工作。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首都哈拉雷的中心医院(哈拉雷中心医院)和布拉瓦约的中心医院(皮洛中心医院)。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为两年,自医疗队抵达津巴布韦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津巴布韦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方责任:
1.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津巴布韦工作期间的工资;
2.提供中国医疗队员从中国至津巴布韦的往返国际旅费;
3.负担中国医疗队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工具及油料和维修费用;
4.为中国医疗队员提供出国前6个月外语培训;
5.支付中国医疗队员国内培训和国外工作期间给予医疗队员派出医院的补偿费;
6.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附件所列实际人数科别选人培训;
7.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部分医疗器械、药品(包括针灸用具和中成药),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以确保工作效果;
8.负责将上述物资运至哈拉雷;
9.为中国医疗队员提供在哈拉雷的住房,承担中国医疗队住房的水、电费;
10.在开始外语培训前,向津巴布韦卫生和儿童福利部提供中国政府颁发的中国医疗队员的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津方有义务承认中国政府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的合法性。
11.中方支付队员工资时,应遵守津方外汇管理制度,通过在津巴布韦注册的商业银行发放。
第四条
津方责任:
1.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2.协助办理中方捐助和提供的医疗器械、药品和其他物资的海关报关和免税手续,并负担发生的相关费用;
3.协助免除中国医疗队员在津巴布韦工作期间的一切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4.为中国医疗队员在津巴布韦两年工作期间提供当地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