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二○○八年至二○一○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特签署二○○八年至二○一○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三至五人访问喀麦隆,为期一周。
(二)喀麦隆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三至五人访问中国,为期一周。
(三)中国表演艺术团(不超过二十人)赴喀访演,为期七至十天。
(四)喀麦隆表演艺术团(不超过二十人)来华访演,为期七至十天。
(五)双方互办艺术展览,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六)加强两国艺术家、文化部门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流,探讨互派专家进行文化艺术方面培训的可能性。
二、文化和艺术培训
(七)双方鼓励两国文化、艺术专家开展交流与合作。
(八)双方鼓励两国文化和艺术高等院校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
三、文物、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机构
(九)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在景点和历史文物管理和保护方面互换信息和互派专家。
(十)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及互派代表团和互换出版物。
(十一)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博物馆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互派专家访问。
(十二)双方鼓励两国文化机构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互派专家访问。
四、出版、电影和音像
(十三)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交流。双方鼓励用本国语言介绍、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和其他书籍。喀方若翻译出版中方图书,中方可向喀方出版单位提供适当资助。
(十四)双方鼓励两国在电影和音像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办电影周、互换音像资料等。
五、财务规定
(十五)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十六)艺术团互访的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