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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2008-2011年度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2008-2011年度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为加强和发展两国的文化合作关系,根据1999年4月9日在北京签署的两国文化、教育合作协定,同意签订该协定2008-2011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换有关文化和文化艺术生活方面的文献、信息、印刷品、杂志、图书、录像带和电影。鼓励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图书展览。

第二条


  1.双方通过协商互派文化艺术代表团访问一周,以交流经验,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生活。
  2.双方为两国国家图书馆派人员进行互访制定计划,以便了解彼此举办的活动,相互借鉴图书馆领域的经验。

第三条


  双方互办文化周,并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览,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互换文化领域的研究资料和论文,互相参加文化活动,分享实践经验,如文化艺术咨询等,以便提高艺术中心的整体水平。同时,双方互办视觉艺术领域的展览、学术研讨会,互换相关印刷品。卡方派遣团组来中国学习和借鉴中国艺术创作经验,考察传统与当代技术的运用情况。
  双方鼓励互派文艺人才。具体由文化部门负责,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双方鼓励在手稿维护、编集、编目、勘误和出版方面进行合作;鼓励互换文艺作品,互派诗人、思想家、作家、文艺创作者、艺术家进行交流,以便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节;致力于互译对方国家的文学和文艺作品。

第六条


  双方派遣文化艺术领域专业人士代表团进行互访,以便交流经验。

第七条


  双方鼓励在两国相应的文化机构间建立双边合作关系。

第八条


  根据本计划,到对方国家进行交流与访问的人员和团组的名称通过外交途径交换。

第九条


  由派遣方负担团组和人员到对方国的往返旅费,由接待方负担人员的食、宿、境内交通及紧急医疗费用。

第十条


  由派遣方负担文化艺术展品和演出道具到对方国的往返运输费用及艺术展品“门到门”全程保险费,由接待方负担清关、国内运输及演展场地租金等费用。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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