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国在伊尔库茨克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去文
ПO-682/2006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向俄罗斯联邦外交部致意,并谨通知如下:
根据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保留俄罗斯联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协定》的规定,中方希望在伊尔库茨克市开设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伊尔库茨克州、布里亚特共和国、赤塔州、图瓦共和国和哈卡西共和国。该总领事馆设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馆领区将不再包括伊尔库茨克州和赤塔州。
俄罗斯联邦政府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内有关法律及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尔库茨克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两国政府将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于莫斯科
俄方来文
第43343/КД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致意,并谨就大使馆2006年11月23日第ПО-682/2006号照会答复通知,俄罗斯联邦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伊尔库茨克市开设总领事馆,并根据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2002年4月25日《中俄领事条约》的规定执行职务,领区范围包括布里亚特共和国、图瓦共和国、哈卡西共和国、伊尔库茨克州和赤塔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