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组织原则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组织原则的协定》第六条,兹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在海关领域的合作,双方在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框架内建立海关合作分委会(以下简称“分委会”)。
第二条
一、中方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署长,俄方指定俄罗斯联邦海关署署长担任分委会本方主席。双方各自确定分委会本方人员组成。
二、分委会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举行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分委会协商其机构组成,制定关于分委会工作基本方向及程序的分委会条例。分委会条例经中俄总理在定期会晤时批准。
第三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组织原则的协定》的有效期相同,为该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