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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加强卫生与植物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第三条 实施
  一、为有效实施本谅解备忘录,缔约方同意建立定期磋商机制。
  二、缔约方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部级会议,如有需要,可随时举行,以回顾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将轮流主办会议。
  三、为加强沟通与合作,缔约方可在需要时成立技术工作组针对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和磋商。
  四、缔约方分别设立本备忘录附表中所列的联络点,负责协调本谅解备忘录的实施和信息沟通。
  第四条 经费安排
  本谅解备忘录框架下开展的合作活动的经费安排根据资金来源情况,由缔约方逐项商定。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一、为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缔约方进行研究及开发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受到缔约方依法保护。各缔约方再次确认其所参加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之规定。
  二、未经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在任何出版物、文献或公文中使用他方的名称、标识和/或官方徽章。
  三、当缔约方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开展活动时,各方应就可能产生的与活动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相互进行磋商。
  四、无论上述第一款如何,缔约方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共同开展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开发方面的知识产权,或者联合行动获得的研究结果,应根据双方商定的条款,由双方共同所有。
  第六条 保密
  一、在实施本谅解备忘录或实施与本谅解备忘录有关的协议的过程中,缔约方对获得的或由他方提供的文件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即使本谅解备忘录终止执行,缔约方同意本条款对其仍继续有约束力。
  第七条 中止
  出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方面的原因,缔约方有权全部或部分地暂停执行本谅解备忘录。其暂停执行自该方通过外交渠道通知他方起立即生效。
  第八条 修订、修改和更正
  一、任何一方均可书面要求修订、修改或更正本谅解备忘录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
  二、缔约方同意的任何修订、修改或更正均成为本谅解备忘录的一部分。
  三、上述修订、修改或更正均需以书面形式写成,自缔约方决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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