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加强卫生与植物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单称为“缔约一方”,集体称为“缔约方”),
认识到进一步加强缔约方间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中对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健康,便利和促进本地区贸易,以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得到有效和成功实施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愿意进一步推动缔约方在实施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领域的合作;
希望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之间业已建立的战略伙伴关系,
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目的
缔约方根据本谅解备忘录的规定以及各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愿遵循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各项原则,并在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加强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中的合作,以保证缔约方之间进出口食品、农产品及其它相关产品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的要求,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本地区贸易。
第二条 合作领域
一、鉴于现有的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实施体系,并根据本谅解备忘录的规定以及各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加强缔约方之间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合作与磋商机制,缔约方努力在以下领域进行合作:
(一)建立高效的信息通报和交换制度;
(二)实行缔约方相关人员互访;
(三)基于缔约方的需要和能力,缩小东盟内部发展差距,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其他的类似活动;
(四)开展本谅解备忘录范围内缔约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的合作研究。
二、根据第一款第一项建立的制度所通报或交流的信息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一)缔约方关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缔约方关注的虫害、病害、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
(三)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风险评估程序和检验检疫方法;
(四)缔约方实施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情况和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本谅解备忘录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或成员国签署的其它协议,也不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任何成员国签署其他有关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