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其行为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而提出的其他损害赔偿诉讼。
(二)其得自组织的薪金和报酬免于纳税;
(三)在东道国境内自由持有或保留外汇、外汇帐户、动产,在终止与组织的雇用关系后,按照东道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从东道国带出其合法收入;
(四)在初次就职到任后6个月内,有权免税进境数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包括免税进口一辆机动车,并按照东道国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售或转让。
二、如有必要,政府应给职员及其家庭成员颁发证明其身份的身份证件。
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权和豁免外,秘书长及其家庭成员按照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还享有依照国际法给予外交代表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特权和豁免。秘书长如为东道国公民或在东道国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员,则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免于法律程序和不受侵犯的特权与豁免。
四、职员及其家庭成员有义务按照东道国法律法规为其机动车投保。
五、本协定第11条及本条所列人员如为东道国公民或在东道国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员,在东道国境内不享受本协定赋予的特权、豁免和便利,不能免除任何种类的国民服务义务,但在执行公务期间的所有行为和口头或书面言论享受法律程序豁免,包括被要求作目击证人和(或)出示证据的豁免。
第十三条 顾问和专家
一、组织的顾问和专家,为有效履行其职务,在东道国境内应享有下列特权和豁免:
(一)其人身不受逮捕或拘禁,其私人行李不受扣押;
(二)其在执行公务期间发表的一切口头或书面言论及其行为免于一切形式的法律程序;
(三)其一切文书及文件不受侵犯;
(四)在货币兑换或外汇管理方面,享有给予担负临时使命的外国政府代表的同样便利。
二、本条所列人员如为东道国公民或在东道国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员,本条第一款所列特权与豁免除第(二)项外均不适用。
第十四条 特权和豁免的放弃
一、特权与豁免的给予是为了组织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有关人员的个人利益。
二、豁免的放弃须经明示。豁免的放弃不及于任何执行措施,执行措施豁免的放弃需另经明示。
三、无论何时,如某项豁免有碍司法公正,且放弃该项豁免不损害组织的利益,本条第四款所指的当局有权利并有义务放弃该项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