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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亚太空间合作组织东道国协定

  七、按照东道国有关外汇管理和其他相关事项的法律法规,组织可持有东道国或外国货币或其他金融资产,开设本币或外币帐户,转移本币或外币,或将资产兑换为其他货币。
  第七条 通讯便利
  一、政府应确保组织的官方通讯和信函不受干扰和侵犯。
  二、对于公务通讯,组织在东道国境内的邮件、海底电报、电报、电话及其他通讯等的安装和使用、优先权、收费及新闻界和电台信息费方面应享有政府给予的优惠待遇。
  第八条 出版
  一、组织可在其宗旨和职能范围内散发印刷品。
  二、在行使上述权利时,组织应遵守东道国新闻出版和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东道国为缔约方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第九条 出入境和居留
  一、政府应为下列不是东道国公民或在东道国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员合法出入境和居留提供便利:
  (一)成员国、准成员、观察员和因公邀请的相关国际组织的代表;
  (二)组织的顾问和专家及应邀参加组织会议和活动的其他人员;
  (三)组织的职员及其家庭成员。
  二、组织应提前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身份及时通知政府。
  第十条 成员国代表
  一、成员国代表在东道国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应享有下列特权、豁免和便利:
  (一)其人身不受逮捕或拘禁,其私人行李不受扣押;
  (二)其以代表资格发表的口头或书面言论及所实施的一切行为,豁免一切法律程序;
  (三)其一切文书和文件不受侵犯;
  (四)在货币兑换和外汇管理方面,享有给予担负临时使命的外国政府代表同样的便利。
  二、本条的规定不得在东道国代表与该国当局之间适用。
  第十一条 常驻代表
  成员国可任命本国驻组织的常驻代表。常驻代表可由成员国驻东道国外交代表兼任,常驻代表享有与驻东道国外交机构相应人员同样的特权和豁免。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东道国派驻组织的常驻代表。
  第十二条 职员
  一、所有职员在东道国境内期间应享有下列特权、豁免与便利:
  (一)执行公务时的口头或书面言论及行为免于一切形式的法律程序,但下列情况除外:
  1、因其驾驶的交通工具造成交通事故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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