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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亚太空间合作组织东道国协定

  三、秘书长代表组织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 所在地
  一、组织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二、政府应协助组织获得适当办公处所。
  三、为组织履行其职能,政府应确保在与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平等的条件下向组织提供必要的公共事业服务。
  第四条 房舍
  一、组织房舍不受侵犯。非经秘书长或其授权人员同意,东道国有关当局不得进入本组织房舍。
  二、如遇火灾或灾难需要采取迅速的紧急行动,可推定秘书长或其授权人员同意进入该房舍。
  三、组织房舍仅用于实现和推进组织宗旨和活动之目的。组织应当防止房舍和交通工具被根据东道国法律缉拿的在逃人员、被政府要求引渡至其他国家的人员或企图逃避法律程序及法律诉讼的人员利用为避难场所。
  四、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在东道国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在组织的房舍内适用。但是,组织的房舍应在组织的管辖之下,组织可制定有关在其房舍内履行其职能的规定。
  第五条 旗帜和徽章的使用
  一、组织有权在其房舍上悬挂其旗帜和徽章。
  二、秘书长有权在其以官方身份使用的交通工具上悬挂组织旗帜。
  第六条 财产和资产
  一、组织及其财产和资产,无论位于何处,由何人掌管,应豁免于任何形式的行政或司法程序,但第三方因组织所有的或由其使用的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而提出赔偿要求的民事诉讼除外。
  二、组织的财产和资产,无论位于何处,由何人掌管,应免于搜查、征用、没收、扣押和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三、组织的档案以及属于它或由它掌管的所有文件,无论位于何处,应不受侵犯。
  四、组织有义务按照东道国的法律法规为其交通工具投保。
  五、本组织及其资产、收入和其他财产免缴东道国境内征收的一切直接税、增值税(包括按东道国的法律法规以返还形式免除),具体项目的服务费除外。
  六、(一)本组织在合理数量范围内为公务目的所进口或者出口的公务用品,按照东道国有关法律规定,免除关税和其他有关税收,并按照东道国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售、转让或挪作他用。
  (二)本组织为实施其空间科学、技术及其应用项目所进口或者出口的仪器、设备及部件,按照东道国有关法律规定,免除关税和其他有关税收。上述仪器、设备及部件,除非东道国政府同意并按照东道国政府同意的条件,不得在东道国境内出售、转让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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