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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泰王国驻华使馆驻西安领事办公室和泰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驻南宁领事办公室分别升格为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泰王国驻华使馆驻西安领事办公室和泰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驻南宁领事办公室分别升格为总领事馆的换文
(2008)部领字第197号


泰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泰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第11001/468号照会,内容如下:
  “泰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泰王国政府确认,泰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泰王国驻华大使馆驻西安领事办公室、泰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驻南宁领事办公室升格为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泰王国驻华大使馆驻西安领事办公室升格为泰王国驻西安总领事馆,领区为陕西省、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泰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驻南宁领事办公室升格为泰王国驻南宁总领事馆,领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
  泰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领区相应调整为广东省和海南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为泰王国设立驻西安、驻南宁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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