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蒙古国政府关于蒙古国在上海设立领事代理处的换文
(No.K/08-374)
蒙古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蒙古国政府确认,蒙古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蒙古国在上海市设立领事代理处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蒙古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设立领事代理处,领区为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
二、蒙古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留在蒙古国增设领事机构的权利。设领地点,领区范围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双方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两国各自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为对方在本国设立领事机构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照会即构成蒙古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中方复照之日起生效。
蒙古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再一次表示崇高的致意。
乌兰巴托市
2008年3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08)部领字第118号
蒙古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蒙古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蒙古国外交部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第K/08-374号照会,内容如下:
“蒙古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蒙古国政府确认,蒙古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蒙古国在上海市设立领事代理处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蒙古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设立领事代理处,领区为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