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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二00七年度财政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免除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能被征收的与第二条“一”段所述协议的签订和实施相关的全部税金和其他公共费用。

第四条


  对于由提供贷款和赠款而产生的海、陆、空等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允许乘客和供应商自由选择运输企业,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损害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有经营场所的运输企业以平等条件参与运输的措施,并为此类企业的参与提供任何必要的许可。

第五条


  一、本协议第五条“二”至“八”段中提到的贷款余款,将不再使用,也不重新规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九日签署的一九九二年度中德财政合作协议中为安徽省安庆等三城市供水项目安排的贷款中634,060.27(陆拾叁万肆仟零陆拾元贰拾柒分)欧元将取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签署的一九九三年度中德财政合作协议中为供水二期安排的贷款中的79,761.54(柒万玖仟柒佰陆拾壹元伍拾肆分)欧元将取消。该协议中污水处理三期中以下项目的赠款将取消:
  (一)贵州省安顺供水项目辅助措施的27,146.82(贰万柒仟壹佰肆拾陆元捌拾贰分)欧元赠款;
  (二)北京垃圾处理项目的132.56(壹佰叁拾贰元伍拾陆分)欧元赠款;
  (三)广州污水处理厂项目的40,267.24(肆万零贰佰陆拾柒元贰拾肆分)欧元赠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签署的一九九四年度中德财政合作协议中以下项目的贷款将取消:
  (一)为风电能源领域风电一期项目安排的贷款中的41,596.67(肆万壹仟伍佰玖拾陆元陆拾柒分)欧元;
  (二)为风电能源领域风电二期项目重新规划的贷款中的185,638.57(拾捌万伍仟陆佰叁拾捌元伍拾柒分)欧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签署的一九九五年度中德财政合作协议中的以下项目的贷款将取消:
  (一)为杨树浦煤热电厂改造项目安排的贷款中的46,771.78(肆万陆仟柒佰柒拾壹元柒拾捌分)欧元。
  (二)为燃煤电厂脱硫项目安排的贷款中的10,927.48(壹万零玖佰贰拾柒元肆拾捌分)欧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签署的二○○○年度中德财政合作协议中为轨道交通安排的贷款中79,994.86(柒万玖仟玖佰玖拾肆元捌拾陆分)欧元将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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