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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二00七年度财政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二00七年度财政合作协议


  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的精神,希望通过具有伙伴精神的财政合作来巩固和加强这种友好关系,认为保持这种关系构成本协议的基础,出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愿望,根据二○○七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五次中德财政合作混委会会议纪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原则上同意,依照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内规定,并在资金充足和满足相应要求的前提下,提供总额不超过8,675,728.73(捌佰陆拾柒万伍仟柒佰贰拾捌元柒拾叁分)欧元的担保,以使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提供财政合作复合贷款。该担保专用于能效领域项目。
  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还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能够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获得:
  (一)如经审核符合发展合作的促进条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拥有良好的资信,不超过80,000,000(捌仟万)欧元的复合贷款用于气候保护和城市发展项目。上述项目应在官方发展合作项下授予,且不可由其他项目替代。
  (二)如经审核符合发展合作的促进条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拥有良好的资信,不超过20,000,000(贰仟万)欧元的复合贷款用于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项目。上述项目应在官方发展合作项下授予,且不可由其他项目替代。
  三、如经审核符合发展合作的促进条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拥有良好的资信,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还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能够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获得不超过30,000,000(叁仟万)欧元的贴息贷款,用于金融领域发展项目。上述项目应在官方发展合作项下授予,且不可由其他项目替代。
  四、如今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能够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获得更多贷款或赠款用于上述“一至三”段所指定项目的准备,或获得更多赠款用于上述“一至三”段所指定项目的实施维护中所需的辅助措施时,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今后可能为上述“一”段中所指定的项目提供更多的担保,本协议亦适用。
  五、依照上述“四”段所列的用于项目准备和辅助措施的赠款,如没有用于这些措施,将被转为贷款。

第二条


  一、本协议第一条所述金额的使用、提供的条件以及授予合同的程序,将由贷款/赠款的接受人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之间签订的协议规定。这些协议将适用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和规定。
  二、如在作出资金承诺后八年内没有签订相应的贷/赠款协议,则上述第一条所指定金额的承诺将失效。指定金额的有效期截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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