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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2008)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国际航班的航空器,以及留置在航空器上的正常设备、零备件、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在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应豁免关税、检验费和其它税捐或税收,但此种设备和物品应留置在航空器上直至重新运出。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入或者为其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或者在上述领土装上该指定空运企业航空器上的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零备件、正常设备和机上供应品应豁免全部税捐和费用,包括关税、检验费和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征收的其它税捐或税收,即使这些物品在装上飞机的缔约方的领土内部分航段上使用。上述的物品应置于海关监督或控制之下。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航空器上留置的机上正常设备、零备件、机上供应品和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和润滑油,只能在经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同意之后方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该当局可以要求这些物品置于海关监督和控制之下直至重新运出或根据海关规定另作处理。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客票、货运单、班期时刻表、宣传材料和分发品应豁免关税、检验费和其它税捐或税收。
  五、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办事处为经营协议航班所需的家具、办公设备和通信设施、车辆应豁免关税和其它税捐或税收。
  第六条 遵守法律和规定
  一、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航班的航空器进出其领土或者在其领土内运行和航行的法律和规定,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航空器在进出缔约另一方领土或在该领土内时应予以遵守。
  二、缔约一方关于移民、海关和检疫的法律和规定在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航空器承运的机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抵达、境内停留和离开缔约一方领土时应对其适用。
  三、直接过境缔约一方领土的旅客应只履行非常简化的手续。行李和货物,如直接过境,应豁免关税、检验费和其它税捐或费用。
  第七条 证件和执照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规定航线的航空器应具有国籍和登记标志和随机携带有关证件。
  二、缔约一方颁发或核准有效和未过期的适航证、合格证和执照,缔约另一方应承认其有效。
  三、缔约一方对为在其领土上空飞行而由缔约另一方授予其本国国民的合格证和执照保留拒绝承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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