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7年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第25届大会于2007年11月29日以第A.1004(25)号决议通过 根据避碰规则第VI条第4款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规则的修正案将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
附件IV
遇险信号
1 下列信号在一起或单独使用或展示时,表示遇险和需要救助:
(a)约每隔1分钟开一枪或发出其他爆炸信号;
(b)用任何雾号装置连续发声;
(c)火箭或炮弹,以短暂间隔每次一发抛出红星;
(d)以《摩斯信号规则》的…-…(SOS)信号组构成的任何信号方法发出的信号;
(e)用无线电话发出的由口说的“MAYDAY”一词组成的信号;
(f)由N.C. 表示的《国际信号规则》的遇险信号;
(g)由下列者构成的信号:在一四方旗的上方或下方有一个球或球状物;
(h)船舶上的火焰(如点燃的沥青桶或油桶等发出的火焰);
(i)发出红光的火箭降落伞闪光信号或手提火焰信号;
(j)发出橙色烟的烟号;
(k)将从两侧伸展的手臂慢慢反复举起和放下;
(l)通过在下列频道或频率上发出的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发出的遇险警戒:
(a)甚高频第70 频道,或
(b)2187.5kHz、8414.5kHz、4207.5kHz、6312kHz、12577kHz或16804.5kHz 频率上的中频/高频;
(m)船舶的Inmarsat或其他移动卫星业务提供商的船舶地球站发出的船到岸遇险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