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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7年修正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7年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第25届大会于2007年11月29日以第A.1004(25)号决议通过 根据避碰规则第VI条第4款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规则的修正案将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


  附件IV
  遇险信号

  1 下列信号在一起或单独使用或展示时,表示遇险和需要救助:
  (a)约每隔1分钟开一枪或发出其他爆炸信号;
  (b)用任何雾号装置连续发声;
  (c)火箭或炮弹,以短暂间隔每次一发抛出红星;
  (d)以《摩斯信号规则》的…-…(SOS)信号组构成的任何信号方法发出的信号;
  (e)用无线电话发出的由口说的“MAYDAY”一词组成的信号;
  (f)由N.C. 表示的《国际信号规则》的遇险信号;
  (g)由下列者构成的信号:在一四方旗的上方或下方有一个球或球状物;
  (h)船舶上的火焰(如点燃的沥青桶或油桶等发出的火焰);
  (i)发出红光的火箭降落伞闪光信号或手提火焰信号;
  (j)发出橙色烟的烟号;
  (k)将从两侧伸展的手臂慢慢反复举起和放下;
  (l)通过在下列频道或频率上发出的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发出的遇险警戒:
  (a)甚高频第70 频道,或
  (b)2187.5kHz、8414.5kHz、4207.5kHz、6312kHz、12577kHz或16804.5kHz 频率上的中频/高频;
  (m)船舶的Inmarsat或其他移动卫星业务提供商的船舶地球站发出的船到岸遇险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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