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对用以消除或减少暴露的控制系统进行估价。
(2)此种监督应在与企业中其他技术设施相联系,并在与有关工人及其企业内代表,或安全卫生委员会(如存在此种机构)合作的情况下进行。
6.(1)根据国家法律和实践,对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所得的资料应以适当方式予以记录,并可供雇主、工人及其本企业内代表或安全卫生委员会(如果存在这种代表和委员会)使用。
(2)应在保密基础上使用这些资料,并仅这对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人健康和安全的措施提供指导和咨询。
(3)主管当局应能取用这些资料。这些资料只有经雇主和工人或其本企业内代表或安全卫生委员会(如存在此种代表和委员会)同意,方可由职业卫生设施对外提供。
7.对工作环境进行监督,必要时需由职业卫生设施工作人员进行走访,研究工作环境中可能影响工人健康的因素,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条件和工作条件。
8.职业卫生设施应:
(a)必要时对工人暴露于特殊健康危害的情况进行监控;
(b)对雇主为工人提供的卫生设备和诸如饮水、食堂及宿舍等其他设施加以监督;
(c)就技术的使用可能对工人健康造成的影响提供咨询;
(d)参与选择为保护工人免遭职业危害所需的人身防护设备,并就此提供咨询意见;
(e)配合进行职业分析和工作组织与方法的研究以便使工作更好地适应工人的情况;
(f)参与分析职业事故和职业病并参与事故预防计划。
9.如属适宜,在通知雇主、工人及其代表后,职业卫生设施工作人员应:
(a)可自由出入于一切工作场所和企业为工人提供的设施;
(b)能获得关于加工、工作标准、产品、已用或拟用原材料的资料,但对他们可能得知的与工人健康无关的任何机密材料应予保密;
(c)能为进行分析而对使用或管理的产品和原材料提取样品。
10.在对工作程序或工作条件提出有可能影响工人健康或安全的修改建议时,应与职业卫生设施协商。
B.对工人健康的监督
11.(1)对工人健康状况的监督,按主管当局规定的情况和条件,应包括为保护工人健康所需的全部鉴定,可包括:
(a)工人被分配到有可能对他们或他人健康有害的特定工作前的健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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