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第171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七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一届会议,并注意到保护工人以免因工作而患病和受伤,是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赋予本组织的任务之一,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一九五三年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一九五九年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一九七一年工人代表公约和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确立了国家政策与全国一级活动的原则,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局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职业卫生设施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以补充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六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
一、国家政策的原则
1.各会员国应根据本国情况和实践,并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以制订、实施和定期审查一项具有连贯性的有关职业卫生设施的国家政策,此项政策应包括关于职业卫生设施的职能、组织和运行的总原则。
2.(1)各会员国应为所有工人,包括公共部门的工人和生产合作社的社员,在所有经济活动部门和所有企业中逐步发展职业卫生设施。所作的规定应足以针对企业卫生方面的特殊危险。
(2)还应规定采取那些可能必要和合理可行的措施,使自雇人员能享受与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本建议书中的规定相似的保护。
二、职能
3.职业卫生设施的作用应主要是预防性的。
4.职业卫生设施应制订与它所服务的一个或几个企业相适应的活动计划,要特别考虑到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和有关经济活动部门的特殊问题。
A.对工作环境的监督
5.(1)对工作环境的监督应包括:
(a)查明和评价工作环境中可能影响工人健康的因素;
(b)对职业卫生条件和工作组织中可能危及工人健康的因素进行估价;
(c)对集体和个人防护设备进行估价;
(d)如属适宜,通过有效的、普遍接受的监视办法对工人暴露于危险物质的情况进行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