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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人以防电离辐射公约

保护工人以防电离辐射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六○年六月一日在日内瓦举行第四十四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保护工人以防电离辐射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六○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六○年辐射防护公约: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第1条



  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以法律或条例、操作规程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实施。有关当局在应用本公约条款时,应与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磋商。

第2条



  1.本公约适用于工人在其工作过程中涉及暴露于电离辐射的一切活动。

  2.本公约不适用于无论密封或不密封的放射性物质,也不适用于生成电离辐射的装置,由于从这种物质或装置所能接受的电离辐射剂量有限,因而得通过第1条提到的使公约得以实施的一种方式豁免于本公约的规定。

第3条



  1.应根据当前所及的知识,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证有效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以防范电离辐射。

  2.应为此目的通过必要的规则和措施,并应取得为作出有效保护所必不可少的数据。

  3.为了保证这种有效保护:

  (a)有关会员国在批准本公约后针对为保护工人以防电离辐射所采取的措施应符合本公约的规定;

  (b)有关会员国应尽速修改在它批准本公约前采取的措施,以便使之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并应促使对批准本公约时业已在的其他措施均作如此修改。

  (c)有关会员国在批准本公约时应向国际劳工局长提交一份声明书,指出以何种方式和对哪几类工人实施本公约的规定,并应在其关于实施本公约情况的报告中说明在这一问题上取得的任何进展。

  (d)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三年届满之时,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应向大会提交一份关于实施本款(b)项的特别报告,其中应含有认为对此问题适宜采取何种进一步行动的建议。

第二部分 保护措施

第4条



  第2条提到的活动应予如此安排和从事,以便提供本部分所设想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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