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体格检查
8.(1)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包括对从事于对健康有特殊危害的工种的工人进行体格检查的特殊规定。
(2)雇用从事于对其健康有特殊危害的工种的工人,应服从于:
(a)或录用前或录用后不久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b)或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c)或进行上述(a)款和(b)款所提到的两种检查。
(3)国家法律或条例应确定或允许某一适当当局在与相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随时确定:
(a)体格检查所针对的危害和进行的环境;
(b)进行雇用时的体格检查、定期体格检查或同时进行这两种检查所针对的危害;
(c)根据危害的性质和程度以及特殊环境而应进行定期检查的最大间隔期。
9.上一段所说的体格检查应为下列目的而进行:
(a)尽早发现特定职业病征候或其特殊先兆和线索;
(b)确定凡遇到这样一种职业病危害时,对雇用或继续雇用相关人员进行某一特殊工作在医学方面是否存在什么禁忌。
10.(1)凡遇某一特定职业病危害时,如医学方面并无任何禁忌反对雇用当事人从事某一特殊工作,应根据主管当局的指示为此发一证书。
(2)这一证书应由雇主保存,并供劳动监察机构或负责在工作场所保护工人健康的任何其他当局的官员查阅。
(3)这一证书应供相关工人查阅。
11.体格检查应由合格的医生进行,他应尽可能多地掌握劳动医学方面的知识。
12.关于所有体格检查以及这方面文件的登记和保存,应采取措施以保守健康情况秘密。
13.(1)根据本建议书进行的体格检查的任何开支都不应由相关工人支付。
(2)国家法律或法规研究此问题时,应考虑到进行这种检查所花的时间不应使工资有任何减少;若此问题由集体协议决定时,则应采取可行的集体协议的条件。
三、职业病的报告
14.(1)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要求对公认的或可疑的职业病病例加以报告。
(2)所以要求作这种报告是为了:
(a)设立预防和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际执行;
(b)研究产生或怀疑能产生职业病的劳动条件和其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