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场所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第97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五三年六月四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三十六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在工作场所保护工人健康的各项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于一九五三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五三年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
一、使工人健康免受危害的技术性保护措施
1.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包括关于在工作场所防止、减少或消灭对健康构成威胁的各种危害的方法的规定,其中包括对威胁工人健康的特殊危害必须采取的方法。
2.雇主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使工作场所的一般条件能保证相关工人的健康受到充分保护,特别使:
(a)废料和残渣的堆积不致对健康构成危害;
(b)工作场所的面积和高度足以使在场的工人不致过分拥挤,并使机器和产品不造成任何堵塞;
(c)一种合适的符合需要的天然或人工的或两者兼有的照明得到保证;
(d)适宜的大气条件获得保证,以避免空气的补给和流动出现不足,避免空气污浊、危险的空气对流、气温的突然变化,并在可能情况下避免过分潮湿、过热、过冷和难闻的气味;
(e)供洁身用的适当卫生设备和设施,以及自来水能在合适地点、足够数量和令人满意的条件下供人使用;
(f)工人上下班须更衣时,应有衣物柜或其他适当设备供其使用;
(g)如工人被禁止在工作场所吃喝,则应有合适地点供其进餐时使用,除非已采取措施能让他们在别处进餐;
(h)有害于工人健康的噪音和振动应尽可能消除或减少;
(i)危险物品应安全存放。
3.(1)为了在工作场所防止、减少威胁工人健康的危害,应采取一切适当可行的措施:
(a)以便有害的物质和操作方法能为无害或少害的物质和操作方法所替代;
(b)以便阻止有害物质的散发,并保护工人免受危险的辐射;
(c)以便危险的工作能在分开的、工人人数尽量少的场地或建筑物中进行;
(d)以便危险的工作能在封闭的装置中操作,以避免有害物质与人体接触,并避免使尘埃、烟气、气体、纤维、蒸气或烟雾在现场空气中的排放达到能对健康构成危害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