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要求和参与由雇主或主管当局进行的,对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造成的可能的危险的调查。
(2)在根据公约第一条第2款(b)和第十八条第4款。需要提供的资料属保密的情况下,雇主可要求工人或工人代表将资料的使用仅限于评估和控制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引起的可能的危险,并采取合理步骤保证该项资料不向潜在的竞争者泄露。
(3)考虑到未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多国企业应要求向其开展经营活动的所有国家的有关工人、工人代表、主管当局、雇主和工人组织提供关于他们在其他国家遵守的、与他们在当地的经营活动有关的使用化学制品的标准和程序的资料。
25.(1)工人应有权:
a.提请其代表、雇主或主管当局注意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引起的潜在危害;
b.在有合理的正当理由确信存在对其安全或健康的紧迫和严重危险时自行脱离因使用化学制品导致的危险并应立即通知其上级主管;
c.在诸如化学制品敏感等置工人于有害化学制品造成的伤害危险不断增加的健康条件下,如能提供其他工作且有关工人具备资格或能经适当培训后从事此项工作,调做不接触此种化学制品的工作;
d.如第(1)款(c)提及的情况导致失去工作则获得赔偿;
e.因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导致的伤害和疾病而获得适当治疗和赔偿。
(2)根据第(1)款(b)自行脱离危险或根据本建议书行使任何权利的工人应受保护免受不公正对待。
(3)在工人根据第(1)款(b)自行脱离危险的情况下,雇主应与工人及其代表合作立即调查此种危险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步骤。
(4)在有工作机会的情况下,女性工人在怀孕或哺乳期间应有权调换到不使用或接触对未出生或哺乳期婴儿健康有害的化学制品的工作,并有权在适当时候返回其原岗位。
26.工人应得到:
a.以其易于理解的形式和语言提供的关于化学制品分类和加贴标签以及关于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的资料;
b.关于其工作过程中使用有害化学制品可能导致的危险的资料;
c.以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为基础并如属适当特别针对工作场所的书面或口头指导;
d.可用于顶防、控制及保护免遭此种危险的方法,包括贮存、运输和废弃物处理的正确方法以及紧急情况和急救措施的培训及在必要情况下的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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