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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建议书


  (l)生态学资料;

  (m)处置方面的考虑;

  (n)关于运输的资料;

  (o)关于规章制度的资料;

  (p)其他资料(包括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的编制日期)。

  (2)在上述(1)(b)提到的成份的名称或含量构成保密资料时,根据公约第一条第2款(b),可将其由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中删除,根据本建议书第5段,这些资料应要求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当局以及有关雇主、工人和工人代表透露,他们应同意仅将这些资料用于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及在其他情况下不予泄露。

  三、雇主的责任

  接触监视

  11.(1)在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制品的情况下,应要求雇主:

  a.限制接触此种化学制品以保护工人的健康;

  b.视需要判定、监视及记录工作场所化学制品中悬浮物的成份。

  (2)工人及其代表和主管当局应能得到有关记录;

  (3)雇主应在主管当局确定的期限内保存本段所规定的记录。

  工作场所的操作控制

  12.(1)雇主应在下述第13至16段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护工人免遭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引起的危害。

  (2)根据国际劳工局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拥有两个以上工厂的国家或多国企业应无例外地向其所有工厂的工人。无论这些工厂位于任何地点或国家,提供预防、控制和保护免遭因职业接触有害化学制品造成的健康危害的安全揩施。

  13.主管当局应保证制定关于使用有害化学制品的安全标准,包括如属可行关于下列问题的规定:

  (a)因呼吸、皮肤吸收或吞咽进入人体导致急性或慢性疾病的危险;

  (b)因皮肤或眼睛接触引起的伤害或疾病的危险;

  (c)因物理性能或化学反应造成的失火、爆炸或其他事故引起伤害的危险;

  (d)通过下列方法采取的预防措施;

  选择消除此种危险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化学制品;

  选择消除此种危险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工艺、技术和装置;

  使用和适当保有工程控制措施;

  采用消除此种危险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做法;

  采用适当的个人卫生措施,提供适当的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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