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未纳入综合目录的化学制品成份和化合物,除准予例外者外,应要求制遣者或进口者在用于工作之前以符合公约第一条第2款(b)规定的保护机密资料的方式向主管当局提供补充该目录所需要的资料。
标签和标志
8.(1)根据公约第七条规定的对化学制品加贴标签和加以标志的要求。应使处理或使用化学制品的人员在按收和使用化学制品时能对之加以确认和区分,以便安全地使用。
(2)对有害化学制品加贴标签的要求,依照现有国家和国际制度,应包括;
(a)应列在标签上的资料,如属适宜包括:
商品名称;
化学制品成份;
供货人姓名、地址和电话;
有害标志;
与使用化学制品有关的特殊危险的性质;
全全预防措施;
批号识别;
关于提供其他资料的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可由雇主处获得的说明;
根据主管当局规定的制度进行的分类;
(b)标签的清晰度、耐久性和尺寸;
(c)标签和记号,包括颜色的一致。
(3)标签应易于为工人理解。
(4)对于上述(2)未包括的化学制品,标志可仅限于化学制品的成份。
9.在由于容器尺寸或包装性质的原因而无法对化学制品加贴标签或加以标志的情况下,应规定其他有效的识别手段,如加系标签或随附文书。但在所有有害化学制品的容器上均应通过适当文字或标记注明内装物品的危害。
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
10.(1)编制关于有害化学制品的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的标准应保证如可行在说明书中包含下列基本资料:
(a)化学制品产品和公司的识别(包括化学制品的商品名称或通用名称以及供货人和制造者的详情);
(b)成份/关于构成物的资料(以对其清楚地加以识别以便进行危害评价的方式a);
(c)对危害的识别;
(d)急救措施;
(e)消防措施;
(f)事故性泄露措施;
(g)搬运和贮存;
(h)接触控制/人员防护(包括可能的监视工作场所接触的办法);
(i)物理和化学性质;
(j)稳定性和反应性;
(k)毒理学资料(包括进入人体的潜在途径以及与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化学制品或有害物产生协助作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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