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主要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一条
学生和实习人员
一、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培训或者获取特别的技术经验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于下列款项,该缔约国应免予征税:
(一)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学习、研究或培训的目的,从国外收到的款项;
(二)政府、科学、教育或其他免税组织给予的赠款或奖金。
二、第一款提供的优惠,仅延伸到为完成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必要的合理时期。
第二十二条
其他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的,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一、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爱尔兰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爱尔兰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从爱尔兰取得的所得是爱尔兰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大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爱尔兰税收。
二、在爱尔兰,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按照爱尔兰关于在爱尔兰境外缴纳的税收在爱尔兰税收中抵免的法律规定(该项法律规定不应影响一般原则),根据本协定和中国的法律,对来源于中国的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不论是直接缴纳或扣缴的中国税收,应允许在根据中国税收计算的同一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计算的爱尔兰税收中抵免。
(二) 在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爱尔兰居民公司股息,同时该爱尔兰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支付股息公司百分之十或更多选举权的情况下,该项抵免应考虑该公司从支付股息利润中缴纳的中国税收(除根据本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抵免的任何中国税收外)。
三、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缔约国一方居民拥有的按照本协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应认为取得自该缔约国另一方。
第二十四条
无差别待遇
一、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特别是在居住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第一条的规定,本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该缔约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