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2月25日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21日)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为“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本协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一九七四年八月二日签订的海运协定第八条规定的执行。
二、当对空运联合体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适用本协定时,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仅适用于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中的挪威航空公司拥有股份相应部分的利润。
三、挪威居民在空运联合体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经营的从事国际运输的飞机上受雇取得的报酬应仅在挪威征税。
四、本协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给予该缔约国的重返回国国民的任何特别税收优惠,也必须给予非该缔约国国民的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
五、虽有本协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缔约国另一方可以按照适用于本国居民公司的非分配利润的税率,对该常设机构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