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成员国应当鼓励向委员会提供在本国领域内所做的有关信息社会服务纠纷和电子商务实践、使用和习惯的重要的行政或司法决定。委员会将向其他成员国传递这些决定。
第二十条 处罚
对于违背依据本指令而通过的国内法律法规的行为,成员国应当确定相关处罚,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确保处罚的实施。采取的处罚应当是有效的、相称的和有威慑力的。
第四章 最终条款
第二十一条 重新审查
(1) 在2003年7月17日之前,并且在此后每隔两年,委员会应当向欧洲议会、理事会以及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提交有关本指令的实施情况的报告。必要时,还可以附上有关本指令如何适应信息社会服务领域的法律、技术和经济的发展的建议,特别是关于预防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保护以及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等方面的建议。
(2) 在审查是否有修改本指令的必要时,报告应当特别分析是否有必要提出关于超级链接和定位工具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通知和移除”程序以及移除内容后的责任划分等问题的提案。基于技术的发展,以及将内部市场原则适用于通过电子邮件单方面发送的商业通讯的可能性,报告也应当分析是否需要对本指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增加条件。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的转换
(1) 为适用本指令,成员国应当在2002年1月17日之前施行所必需的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并通报委员会。
(2)在成员国采用本条第1款提及的措施时,应当在这些措施中或者措施被正式公布时援引本指令。援引的方式由成员国自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效
本指令应当自其公布于《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适用对象
本指令的适用对象是各成员国。
2000年6月8日制定于卢森堡。
欧洲议会代表
主席
N.Fontaine
欧盟理事会代表
主席
G. d''Oliveira Martins
(1) OJ C 30, 5.2.1999,第4页。
(2) OJ C 169, 16.6.1999,第36页。
(3) 《1999年5月6日欧洲议会意见》(Opin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of 6 May 1999)(OJ C 279, 1.10.1999, 第389页),《2000年2月28日理事会共同立场》(Council common position of 28 February 2000)(OJ C 128, 8.5.2000, 第32页) 以及《2000年5月4日欧洲议会决定》(Decis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of 4 May 2000)(尚未在《官方公报》上发布)。
(4) OJ L 298, 17.10.1989,第23页。本指令经《欧洲议会与理事会第97/36/EC号指令》修订(OJ L 202, 30.7.1997, 第60页)。
(5) OJ L 95, 21.4.1993,第29页。
(6) OJ L 144, 4.6.1999,第19页。
(7) OJ L 250, 19.9.1984,第17页。本指令已经《欧洲议会与理事会第97/55/EC号指令》修订(OJ L 290, 23.10.1997,第18页)。
(8) OJ L 42, 12.2.1987,第48页。本指令已经《欧洲议会与理事会第98/7/EC号指令》修订(OJ L 101, 1.4.1998,第17页)。
(9) OJ L 141, 11.6.1993,第27页。本指令已经《欧洲议会与理事会第97/9/EC号指令》修订(OJ L 84, 26.3.1997,第22页)。
(10) OJ L 158, 23.6.1990,第59页。
(11) OJ L 80, 18.3.1998,第27页。
(12) OJ L 228, 11.8.1992,第24页。
(13) OJ L 280, 29.10.1994,第83页。
(14) OJ L166, 11.6.199,第51页。本指令已经《第1999/44/EC号指令》修订(OJ L 171, 7.7.1999,第12页)。
(15) OJ L 210, 7.8.1985,第29页。本指令已经《第1999/34/EC号指令》修订(OJ L 141, 4.6.1999,第20页)。
(16) OJ L 171, 7.7.1999,第12页。
(17) OJ L 113, 30.4.1992,第13页。
(18) OJ L 213, 30.7.1998,第9页。
(19) OJ L 281, 23.11.1995,第31页。
(20) OJ L 24, 30.1.1998,第1页。
(21) OJ L 204, 21.7.1998,第37页。本指令已经《第98/48/EC号指令》修订(OJ L 217, 5.8.1998,第18页)。
(22) OJ L 320, 28.11.1998,第54页。
(23) OJ L 15, 21.1.1998,第14页。
(24) OJ L 13, 19.1.2000,第12页。
(25) OJ C 23, 28.1.1999,第1页。
(26) OJ L 19, 24.1.1989,第16页。
(27) OJ L 209, 24.7.1992,第25页。本指令经《委员会97/38/EC号指令》最新修订(OJ L 184, 12.7.1997, p. 31)。
(28) OJ L 117, 7.5.1997,第15页。
(29) OJ L 145, 13.6.1977,第1页。本指令经第1999/85/EC号指令最新修订(OJ L 277, 28.10.1999,第34页)。
附件
关于第三条的例外条款
根据本指令第三条第3款的规定,本指令第三条第1款和第2款不适用于:
→版权、邻接权、《第87/54/EEC号指令》(1)和《第96/9/EC号指令》(2)中所指的权利以及工业产权,
→机构发行电子货币,且成员国已对此采用了《第2000/46/EC号指令》(3)第八条第(1)款的例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