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如果在全球化的环境下,市场真的是通过电子方式在运作,那么欧盟与主要的非欧盟地区则有必要互相协商,以使各国的法律与程序相一致。
(62) 应当加强在电子商务领域里与第三国的合作,特别是加强与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欧盟的其他贸易伙伴的合作。
(63) 采纳本指令并不妨碍成员国考虑信息社会的来临所必然带来的多种多样的社会意义及文化意义;尤其不得阻碍成员国在考虑到自身的语言多样性、民族及地区特征以及文化传统的情况下,为实现社会目标、文化目标与民主目标,并保证和维持公众能获得尽可能最大范围的信息社会服务,而可能采取的符合共同体法律的措施;无论如何,信息社会的发展应当保证共同体公民能够获得在数字环境下提供的欧洲文化遗产。
(64) 电子通讯为成员国在文化、教育和语言领域提供公共服务提供了绝佳的手段。
(65) 在其《1999年1月19日关于信息社会的消费者方面的决议》(resolution of 19 January 1999 on the consumer dimension of the information society)(25)中,欧盟理事会强调应当特别关注在该领域对消费者的保护;欧盟委员会将考察现有的消费者保护规则在信息社会领域所提供的保护的不充分程度,并将在必要时确定该立法的缺陷以及需要采取额外措施的问题;如有必要,委员会应当提出特别建议,以解决在该立法中已指明的缺陷,
特通过本指令:
第一章 一般性条款
第一条 目标和范围
(1) 本指令试图通过确保成员国之间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流动,来促成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
(2) 在实现本条第(1)款所设定的目标所需的程度上,本指令协调和统一成员国有关信息社会服务的国内法规,包括内部市场、服务提供者的创建、商业通讯、电子合同、中间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行为准则、庭外纠纷解决机制、法院诉讼以及成员国间的合作方面的相关规定。
(3) 本指令补充现有的适用于信息社会服务的共同体法律,但不损害共同体法律以及根据共同体法律制定的国内立法已确立的保护水平,特别是在公共卫生和消费者利益领域的保护水平,只要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未受到限制。
(4) 本指令既不增添额外的国际私法方面的规定,也不涉及司法管辖问题。
(5) 本指令不适用于:
(a) 税收领域;
(b) 与《第95/46/EC号指令》以及《第97/66/EC号指令》所涉及的信息社会服务相关的问题;
(c)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cartel law)所调整的协议及实践相关的问题;
(d) 如下信息社会服务活动:
→公证活动或者其他类似与公共权利的行使有着直接和特定关系的职业人所从事的活动,
→在法院代表委托人并为其利益进行辩护,
→涉及金钱的、带有投机性的赌博游戏,包括彩票与下赌注的交易。
(6) 共同体或成员国在共同体法律基础上为了促进文化及语言的多样性以及保护多元化而采取的措施不受本指令的影响。
第二条 定义
在本指令中,下列术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a) “信息社会服务”:指经《第98/48/EC号指令》修订的《第98/34/EC号指令》第一条第(2)款意义下的服务;
(b) “服务提供者”:指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c) “(常设)已建立的服务提供者”:指在不确定的时间内通过固定的营业机构从事实质经济活动的服务提供者。拥有或者使用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技术,其本身并不构成服务提供者的建立;
(d) “服务接受者”:指为了专业或其他目的,特别是为了获得信息或使信息可为他人所获得而使用信息社会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e) “消费者”:指不是为了其所从事的贸易、商业或专业目的而行动的任何自然人;
(f) “商业通讯”:指被设计用来直接或间接地推销从事商业、工业、手工业活动或者进行指定的职业行为的公司、组织或个人的商品、服务或形象的任何形式的通讯。以下内容本身不构成商业通讯:
→使得直接接触公司、组织或个人的活动成为可能的信息,尤其是域名或电子邮件地址,
→独立编排的与公司、组织或个人的商品、服务或形象有关的通讯,尤其在不涉及经济因素的情况下;
(g) “指定职业”:指《1988年12月21日欧盟理事会关于承认经三年以上职业教育与培训颁发的高等教育文凭的一般制度的第89/48/EEC号指令》(Council Directive 89/48/EEC of 21 December 1988 on a general system for the recognition of higher-education diplomas awarded on completion of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of at least three-years'' duration)(26)第一条(d)项中所规定的职业,或者《1992年6月18日欧盟理事会关于补充第80/48/EEC号指令的有关承认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第二套一般性制度的第92/51/EEC号指令》(Council Directive 92/51/EEC of 18 June 1992 on a second general system for the recognition of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to supplement Directive 89/48/EEC)(27)第一条(f)项中所规定的职业;
(h) “已协调的领域”:指成员国法律体系中适用于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以及信息社会服务的规定,且无论这些规定是普遍性的还是专门性的。
(i) 已协调的领域涉及以下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循的规定:
→信息社会服务活动的开始,例如关于资格、授权或通知的规定,
→信息社会服务活动的实施,例如有关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的规定,有关服务的质量与内容包括适用于广告和合同的规定,以及有关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