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条 经由协议的改动本法的规定可经由协议加以删减或改变其效力,除非根据适用法律,该协议无效或不产生效力。
第6条 符合签名要求
1凡法律规定要求有一人的签名时,如果根据各种情况,包括根据任何有关协议,所用电子签名既适合生成或传送数据电文所要达到的目的,而且也同样可靠,则对于该数据电文而言,即满足了该项签名要求。
2无论第1款所述要求是否作为一项义务,或者无论法律是否只规定了无签名的后果,
第1款均适用。
3就满足第1款所述要求而言,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签名视作可靠的电子签名:
(a)签名制作数据在其使用的范围内与签名人而不是还与其他任何人相关联;
(b)签名制作数据在签名时处于签名人而不是还处于其他任何人的控制之中;
(c)凡在签名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更改均可被觉察;以及
(d)如果签名的法律要求目的是对签名涉及的信息的完整性提供保证,凡在签名后对该信息的任何更改均可被觉察。
4第3款并不限制任何人在下列任何方面的能力:
(a)为满足第1款所述要求的目的,以任何其他方式确立某一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或
(b)举出某一电子签名不可靠的证据。
5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第7条 第6条的满足
1[颁布国指定的任何主管个人、公共或私人机关或机构]可确定哪些电子签名满足本法第6条的规定。
2依照第1款作出的任何决定应与公认的国际标准相一致。
3本条中任何规定概不影响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
第8条 签名人的行为
1签名制作数据可用于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签名的,各签名人应当做到如下:
(a)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避免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其签名制作数据;
(b)在发生下列情况时,毫无不应有的迟延,利用认证服务提供人依照本法第9条提供的手段,或作出合理的努力,向签名人可以合理预计的依赖电子签名或提供支持电子签名服务的任何人发出通知:
(一)签名人知悉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
(二)签名人知悉导致签名制作数据可能已经失密的重大风险情况;(c)在使用证书支持电子签名时,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确保签名人作出的关于证书整个寿命周期的或需要列入证书内容的所有实质性表述均精确无误和完整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