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当事人和调解员的合作
双方当事人应真诚地与调解员合作,尤其是,对于调解员要求交送书面的资料、提供证据和参加会议时,应努力照办。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解决争议的建议
每一方当事人,得主动或应调解员的邀请,向调解员提供解决争议的建议。
第十三条 和解协议
一、调解员认为具备双方当事人可以接受的和解条件时,应制定可能解决的方案,并送交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调解员在接到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得根据这些意见重新制订可能解决的方案。
二、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达成协议后,应即制定并签署和解协议书。如经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解协议书得由调解员制作,或由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制作。
三、和解协议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署,争议即告结束,双方当事人应受协议书的约束。
第十四条 保密
调解员及双方当事人对涉及调解程序的一切事项均负保密之责。除为实施和执行所必要外,对和解协议也应保密。
第十五条 调解程序的结束
调解程序的结束按下列规定:
(一)在双方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时,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或;
(二)在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调解员发出一项书面宣告,说明不宜再继续进行调解时,自宣告之日起;或
(三)在双方当事人向调解员发出一项书面声明,说明调解程序结束时,自声明之日起;或
(四)在一方当事向他方当事人,如已指定调解员时,并向调解员,发出一项书面声明,说明调解程序结束时,自声明之日起。
第十六条 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
双方当事人承允,在调解程序进行中,不将调解程序的争议主题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但一方当事人认为,为保全其权利,必须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时,则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 费用
一、调解程序结束时,调解员确定调解费用并将此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费用”一词仅包括:
(一)调解员的报酬,但其金额应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