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员经指定后应要求每方当事人向其提出一份扼要的说明书,阐明争议的一般性质和争议。每一方当事人应将其说明书的副本一份送达他方当事人。
二、调解员得要求每一方当事人再向他提出说明书,说明其自己的主张及其主张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以该当事人认为适当的任何文件和其他证据。当事人应将其说明书的副本送达他方当事人。
三、调解员得在调解程序的任何阶段要求一方当事人向其提供他认为适当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代理和辅助
双方当事人得自行选择代理人或辅助人,并应将代理人或辅助人的姓名和地址书面通知他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在该通知中应载明选任的目的是属于代理性质还是属于辅助性质。
第七条 调解员的任务
一、调解员应以独立和公正的态度协助双方当事人努力使他们之间的争议得到友好的解决。
二、调解员应遵循客观公平和正义的原则,除其他事项外,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贸易惯例,及有关争议的各种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前业务上的习惯做法。
三、调解员得以他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程序,但应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愿望,包括一方当事人要求调解员听取口头陈述,以及争议要从速解决的愿望。
四、调解员得在调解的任何阶段,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这种建议不需出具书面,也不需加具理由。
第八条 行政上的协助
为使调解程序顺利进行,双方当事人,或调解员在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得安排适当的机构或个人给予行政上的协助。
第九条 调解员与当事人之间的通讯
一、调解员得邀请双方当事人与其会晤或以口头或书面与他们通讯。他可以与双方当事人在一起或分别与其一方会晤或通讯。
二、除双方当事人已约定与调解员举行会晤的地点外,会晤地点应由调解员在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后,根据调解进行的各种情况,加以决定。
第十条 情况的告知
在调解员从一方当事人收到有关争议的事实情况时,他应将事实情况的内容告知他方当事人,以便他方当事人有机会提供他认为恰当的任何说明。但是,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员告知事实情况并附有保守秘密的特定条件时,该调解员不得将该情况告知他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