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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1997年9月)


                 目录

  前言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一览表
  第一节 简介
  第二节 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第三节 发照程序和对机构变动的审批
  A.所有权结构
  B.经营计划、控制制度和内部组织结构
  C.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
  D.包括资本金在内的财务预测
  E.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是国外银行时,需事先征求母国监管者的同意
  F.银行股权的转让
  G.银行的重大收购与投资
  第四节 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安排
  A.银行业务风险
  B.审慎法规与需求的制定与实施
  1.资本充足率
  2.信贷风险管理
  3.市场风险管理
  4.其他风险管理
  5.内部控制
  C.持续进行的银行监管手段
  1.非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和(或)聘用外部审计人员
  3.综合并表监管
  D.银行机构的信息要求
  1.会计标准
  2.报告范围和频率
  3.确认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4.监管信息保密
  5.信息披露
  第五节 监管者的正规权力
  A.纠正措施
  B.清算程序
  第六节 跨国银行业
  A.母国监管者的责任
  B.东道国监管者的责任
  附录一 有关政府所有银行的特殊问题
  附录二 存款保护

前言



  1.许多国家银行系统的弱点,其中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已经威胁到各国和全世界的金融稳定。国际上对强化各国金融体系越来越重视。1996年6月,七国集团里昂峰会结束时所发表的宣言呼吁在这方面采取措施。包括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几家官方机构最近都要研究如何强化世界各国的金融稳定。
  2.多年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注1)一直以直接的方式或通过与世界各地银行监管者的多方联系从事着这方面的工作。在过去一年半间,巴塞尔委员会研究了通过与非十国集团国家建立关系,以便尽可能地强化为加强各国审慎监管所做的努力以及以往为加强其成员国审慎监管所做的工作。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准备出版下面两套文件,即:
  --整套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简称巴塞尔核心原则);
  --包括巴塞尔委员会目前现存的建议、原则和标准的文件汇编(将定期更新),其中的内容多半与核心原则有关系。
  这两套文件都已得到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的认可,并曾提交七国集团和十国集团财长在丹佛峰会上讨论,希望这些文件将成为强化世界各国金融稳定的有效手段。
  3.在核心原则制定的过程中,巴塞尔委员会与非十国集团国家的监管当局密切合作。这份文件是由包括巴塞尔委员会和智利、中国、捷克、中国香港、墨西哥、俄罗斯及泰国的代表所组成的联合小组准备的。其他九个国家(阿根延、巴西、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韩国、马来西亚、波兰和新加坡)也积极参与了这项工作。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以直接的方式或通过地区性监管集团对核心原则的修改提出了意见。
  4.该文件制定了有效监管体系必备的二十五条基本原则。原则的主要内容为:
  有效银行监管要求--原则1
  发照与结构--原则2至5
  审慎法规和要求--原则6至15
  持续银行监管手段--原则16至20
  信息要求--原则21
  正式监管权力--原则22
  跨国银行业--原则23至25
  除原则本身内容外,这套文件还包括介绍监管者在实施核心原则时可以运用的各种手续。
  5.监管当局参照核心原则的内容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银行组织进行管理(注2)。核心原则是最低要求,而且往往还需要针对各国金融体系的具体情况与风险加以强化或补充。
  6.核心原则意在为各国和国际监管机构和其他公共当局提供一个基本的参考标准。它将供各国的监管者(其中许多国家的监管者正在努力强化其现有的监管体系)使用所附的文件来检查其现存的监管安排,并在其职权允许的范围内尽快制定出弥补缺陷的现实计划。原则的设计也是为了便于监管者、地区性监管组织和市场加以核对。巴塞尔委员会将与其他有兴趣的组织一起监督各国实施该原则的进程。建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其他有关机构也可结合促进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的工作,利用核心原则协助各国强化其监管安排。1998年10月及此后每两年一次的国际银行监督官会议将审查原则的实施。
  7.我们鼓励各国监管当局同意遵循巴塞尔核心原则。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和参与起草工作的其他十六个监管当局都赞同核心原则的内容。
  8.地区性监管组织(注3)负责人均支持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并准备在其成员国中促进核心原则的签署。目前正在讨论各集团在保证核心原则的签署和监督各成员遵守核心原则方面能发挥怎样的作用。
  9.巴塞尔委员会相信,达到核心原则的各项要求将是改善一国及国际金融稳定的一个重要步骤。但实现这一目标的时间不尽相同。在许多国家,对立法体系和监管者职权进行重大变革将是必要的。有些监管当局当前还缺乏实施各项核心原则的法律权限。在这种情况下,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为实施核心原则,各国立法者应立即考虑这些变革。
  10.巴塞尔委员会将继续承担在主要风险领域在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方面制定规则的工作,文件汇编已反映出以往的工作成果。核心原则将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未来工作的参考文件,并在适当时候与非十国集团监管者和其地区性集团合作。巴塞尔委员会随时准备就原则的实施工作向其他组织和有关各方提供咨询。最后,巴塞尔委员会将致力于加强与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的长期合作,并继续增加它在技术援助和培训上的投入。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一览表

  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
  1.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组织监管的每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工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适当的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是必要的,其各项条款应包括对银行组织的授权及持续监管,要求其遵守法律与法规及安全稳健性的权力和对监管者的法律保护。另外还要建立监管者之间分享信息及为信息保密的各项安排。
  发照和结构
 
 2.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接受银行监管的各类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并且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
  3.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并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组织的所有权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经营计划和内部控制,以及包括对资本金在内的预计财务状况等;当报批的所有者是外国银行时,首先应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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