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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统一规则

  如无此项特别指示,与托收有关的各银行在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并无义务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续)。
  银行由于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法律手续而发生的手续费和(或)费用概由委托人负担。

需要时的代理(委托人的代表)和货物的保护

  第十八条
  如委托人指定一名代表,在遭到拒绝承兑和(或)拒绝付款时,作为需要时的代理,则在托收指示书中应明确而充分地指明此项代理的权限。
  如无此项指明,银行对需要时代理的任何命令可以不受理。
  第十九条
  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然而,无论是否得到指示,如银行为了保护货物而采取了措施,它们不对货物的处境和(或)状况负责,也不对任何受委托看管和(或)保护货物的第三者的行为和(或)不行为负责。但是,代收行应立即将所采取的措施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
  银行由于采取保护货物的措施而发生的手续费和(或)费用概由委托人负担。

托收结果的通知及其他

  第二十条
  代收行应按照下列规则通知托收结果:
  i.通知的方式:代收行向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送交所有的通知和消息应载明必要的详细内容,在任何场合下,都应包括后者托收指示书上的编号。
  ii.通知的方法:在无特别指示时,代收行应以最快的邮寄向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送出所有通知,代收行如认为情况紧急,也可采用更快的方法,如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等,其费用均由委托人负担。
  iii.(a)付款通知:代收行应毫无延误地将付款通知送交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详细列明收到的金额(扣除手续和(或)开支和(或)费用),以及处理款项的方法。
  (b)承兑通知:代收行应毫无延误地将承兑通知送交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
  (c)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通知:托收行应毫无延误地将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通知送交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
  提示行应设法确定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理由,并相应地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
  委托行收到该项通知后,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进一步处理单据的相应指示。如在送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通知的90天内,提示行仍未接到该项指示时,可将单据退回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

利息、手续费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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