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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有义务:
  (a)在从事一项持续性的不法行为时,停止该行为;
  (b)在必要情况下,提供不重复该行为的适当承诺和保证。
  第三十一条 赔偿
  1.责任国有义务对国际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供充分赔偿;
  2.损害包括一国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无论是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
  第三十二条 与国内法无关
  责任国不得以其国内法的规定作为不能按照本部分的规定遵守其义务的理由。
  第三十三条 本部分所列国际义务的范围
  1.本部分规定的责任国义务可能是对另一国、若干国家或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具体取决于该国际义务的特性和内容及违反义务的情况。
  2.本部分不妨碍任何人或国家以外的实体由于一国的国际责任可能直接取得的任何权利。

第二章 赔偿损害

  第三十四条 赔偿方式
  对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充分赔偿,应按照本章的规定,单独或合并地采取恢复原状、补偿和抵偿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恢复原状
  在并且只在下列情况下,一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有义务恢复原状,即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状况:
  (a)恢复原状并非实际上办不到的;
  (b)从恢复原状而不要求补偿所得到的利益不致与所引起的负担完全不成比例。
  第三十六条 补偿
  1.一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有义务补偿该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如果这种损害没有以恢复原状的方式得到赔偿;
  2.这种补偿应该弥补在经济上可以评估的任何损害,包括可以确定的利润损失。
  第三十七条 抵偿
  1.一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有义务抵偿该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果这种损失不能以恢复原状或补偿的方式得到赔偿;
  2.抵偿可采取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正式道歉,或另一种合适的方式。
  3.抵偿不应与损失不成比例,而且不得采取羞辱责任国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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