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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2.在下列情况下第1款不适用:
  (a)不可抗力的情况是由援引此种情况的国家的行为单独导致或与其他因素一并导致;或
  (b)该国已承担发生这种情况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 危难
  1.就一国不遵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而言,如有关行为人在遭遇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其他人的生命,除此行为之外,别无其他合理方法,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2.在下列情况下第1款不适用:
  (a)危难情况是由援引此种情况的国家的行为单独导致或与其他因素一并导致;或
  (b)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类似的或更大的灾难。
  第二十五条 危急情况
  1.一国不得援引危急情况作为理由解除不遵守该国某项国际义务的行为的不法性,除非:
  (a)该行为是该国保护基本利益,对抗某项严重迫切危险的唯一办法;而且
  (b)该行为并不严重损害作为所负义务对象的一国或数国或整个国际社会的基本利益。
  2.一国不得在以下情况下援引危急情况作为解除其行为不法性的理由:
  (a)有关国际义务排除援引危急情况的可能性;或
  (b)该国促成了该危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强制性规范的遵守
  违反一般国际法某一强制性规范所产生的义务的一国,不得以本章中的任何规定作为解除其任何行为之不法性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援引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的后果
  根据本章援引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不妨碍:
  (a)在并且只在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不再存在时遵守该项义务;
  (b)对该行为所造成的任何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

第二部分 一国国际责任的内容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际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国依照第一部分的规定对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产生本部分所列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条 继续履行的责任
  本部分所规定的一国际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影响责任国继续履行所违背义务的责任。
  第三十条 停止和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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