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上述情况下,该违背义务行为持续的时间为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中的的第一个开始发生到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且一直不遵守该国国际义务的整个期间。
第四章 一国对另一国行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援助或协助实施一国际不法行为
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应该对此种行为负国际责任,如果:
(a)该国在知道该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下这样做,而且
(b)该行为若由该国实施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第十七条 指挥或控制一国际不法行为的实施
指挥或控制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应该对该行为负国际责任,如果:
(a)该国在知道该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下这样做;而且
(b)该行为若由该国实施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第十八条 胁迫另一国
胁迫另一国实施一行为的国家应该对该行为负国际责任,如果:
(a)在没有胁迫的情况下。该行为仍会是被胁迫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且
(b)胁迫国在知道该胁迫行为的情况下这样做。
第十九条 本章的效力
本章不妨碍实施有关行为的国家或任何其他国家根据这些条款的其他规定应该承担的国际责任。
第五章 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
第二十条 同意
一国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另一国实施某项特定行为时,该特定行为的不法性在与该国家的关系上即告解除。但以该行为不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为限。
第二十一条 自卫
一国的行为如构成按照〈联合国宪章〉采取的合法自卫措施,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第二十二条 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
一国不遵守其对另一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在并且只在该行为构成按照第三部分第二章针对该另一国采取的一项反措施的情况下。其不法性才可解除。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1.一国不遵守其对另一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起因于不可抗力,即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该国无力控制、无法预料的事件发生。以至该国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不可能履行义务,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