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人或一群人实际上是在按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一国的行为。
第九条 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
如果一人或一群人在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和在需要行使上述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正在行使政府权力要素,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一国的行为。
第十条 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1.成为一国新政府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该国的行为。
2.在一个先已存在的国家的一部分领土或其管理下的某一领土内组成一个新的国家的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该新国家的行为。
3.本条不妨碍把不论以何种方式涉及有关运动的、按照第4条至第9条的规定应视为该国行为的任何行为归于该国。
第十一条 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
按照前述各条款不归于一国的行为,在并且只在该国承认和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的情况下。依国际法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第三章 违背国际义务
第十二条 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发生
一国的行为如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即为违背国际义务,而不论该义务的起源或特性为何。
第十三条 对一国为有效的国际义务
一国的行为不构成对一国际义务的违背,除非该行为是在该义务对该国有约束力的时期发生。
第十四条 违背义务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1.没有持续性的一国行为违背国际义务时,该行为发生的时刻即为违背义务行为发生的时刻,即使其影响继续存在。
2.有持续性的一国行为违背国际义务时,该行为延续的时间为该行为持续、并且一直不遵守该国际义务的整个期间。
3.一国违背要求它防止某一特定事件之国际义务的行为开始于该事件发生的时刻。该行为延续的时间为该事件持续、并且一直不遵守该义务的整个期间。
第十五条 一复合行为违背义务
1.一国通过被一并定义为不法行为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情事,发生于一作为和不作为发生的时刻,该作为和不作为连同其他的作为和不作为看待,足以构成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