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在1945年12月31日之后和本协议生效之前,他作为难民海员最后一次在三年任何期间已在悬挂该国国旗的且每年至少在其领土内港口停靠两次的船舶上工作了600天的缔约国。
第4条 除非有关缔约国另有决定,难民海员将不再被视为合法停留在某缔约国领土上,如果在他根据本协议第2或第3条最终变得有权被视为合法停留之日后,他:
(a)已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定居,或
(b)在该日后的6年内的任何期间,一直在悬挂另一国国旗的船舶上工作了1350天,或(c)在该日后的3年内任何期间,作为海员在悬挂该缔约国旗的且每年至少在其领土内港口停靠两次的船舶上既未至少工作过30天,也未在该缔约国领土上至少停留过10天。
第5条 为了使尽可能多的难民海员的地位昨以改善,缔约国应同情地考虑将本协议的利益扩展给按其规定无资格享受这些利益的难民海员。
第三章
第6条 某一缔约国对持有另一缔约国颁的且有效期至回到该缔约国领土的旅行证的难民海员,在进入其领土方面,应依照以前船上工作或岸上休假的安排,给予与最后所述缔约国国民海员同样的待遇,或一般至少不低于给予外国海员的待遇。
第7条 某一缔约国对持有有效期至回到另一缔约国领土的旅行证件的难民海员所提的旨在帮助其在另一国家定居或具有其他充分理由的要求,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第8条 缔约国应尽力保证向在悬挂其国旗的船舶上工作但不能获得有效旅行证的难民海员提供身份证件。
第9条 当任何难民海员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时,只要在各缔约国权限内,不得强的害该海员停留在船舶上。
第10条 只要在各缔约国权限内,不得强迫任何难民海员停留在驶往这样的港口或穿越这样的水域的船舶上,在那里他已感到由于种族、信仰、国籍、特殊社会团体的成员或政见原因受到迫害。
第11条 难民海员正合法停留在或根据本协议就公约第28条而言被视为合法停留在其领土上的缔约国,应让他进入其领土,只要该海员所在领土的缔约国如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