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随后无保留签署或批准和同意该协议的任何一方的签约国,该协议在签署日或批准或同意提交日后的一个月生效。
第9条
本协议生效后,理事会秘书长可以邀请任何非签约国加入该协议。该加入在加入批准书提交于理事会秘书长后一个月生效。
第10条
欧理会秘书长通知理事会的成员国和加入国:
a、该协议生效的日期和无保留签署、同意或批准该协议的成员国名单;
b、根据第9条提交的所有加入批准书;
c、根据第1条第2款的规定收到的所有声明和通知;
d、根据第11条收到的所有通知和其生效日期;
e、本纪要及其根据第4条第4款的附件的每个修正案。
第11条
本协议长期有效。
协议的任何成员国均可提前一年通知理事会秘书长退出该协议。
本协议由各签字国的全权代表于1962年5月14日在斯特拉斯堡以英文和法文两种语种签署。两种语种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存于欧洲议会档案处。由秘书长向成员国和加入国递送经过公证的副本。
1.1 关于交换药用人体物质的欧洲协议书的纪要
第一部分基本规定
A、标签
容器和注射器在运输前均需贴有根据本纪要附件2到10的样本制作、以英语和法语书写的标签。
B、包装和运输
纯人血应该装于可保持4-6摄氏度的容器中运输。该条件在草案附件中不做要求。
C、药剂和器械
本纪要第二部分所述的药剂和器械应无菌、不可加热、无毒。
建议将注射用的器械和干药剂的溶剂运输装置和血样一起运输。
D、塑料输血仪器的毒性
输血仪器须符合本纪要附件11的规定。
第二部分特别规定
第1条 纯人血
纯人血是指从正常健康人体中提取后,又加有适当的抗凝血剂的血液。
不可从以下人体提取血液:
(a)已知患有或患过梅毒或肝炎的人;
(b)血液在梅毒传染化验中没有得到阴性结果的人;
(c)如经医学检验和对其病历的研究,无法排除其有可通过血液传输的疾病的人。
抽血应在无菌封闭系统下进行:血液通过封闭的无菌的导管注入事先放有抗凝血剂的无菌容器中。所使用的仪器必须是无热原质的。抽血完成后,容器应立即密封并冷藏到4-6摄氏度。此后只有在用血时才可以打开。
血液应收集到含有葡萄糖的柠檬酸盐溶液中。
血液中不能添加任何杀菌剂或细菌抑止物质。每升纯粹人类血液中所添加的抗凝血剂溶液的体积不应超过220毫升,血红蛋白浓度应不低于每升97克。
血型
以ABO分类的血型可以根据事先知道的血球和血清来确定。测定Rh-因子则需通过检验捐赠血液的新鲜样品来确定。如果各国对血型的测定另有标准和规定,则需按照标准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