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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帐户协议书

商品交易帐户协议书


  1)根据此协议,本公司将作为签名人的经纪人买进或卖出商品(包括那些即期或远期交割商品之期货和期权合约)。签名人或其继承人就通过本公司而拥有之,或即将拥有之,或随时关闭和重新开立的帐户一事同意下述所列各点。
  2)为买卖商品而下达的指令,以及这些指令的接受和执行,都已做好实际交割商品的准备。所有交易均受宪法、地方法律、规章、条例以及指令执行所在地的交易所或市场惯例和习惯法(以及票据交换所规则,如果有的话)以及除此之外其它任何适用的法律、规章、条例,包括但并不只局限于商品交易所法修订案条款及规章、条例的约束。本公司保留拒绝接受任何指令的权利。
  3)假如签名人死亡或丧失能力,本公司在收到签名人死亡或丧失能力的书面通知以前,将继续执行任何悬而未决的指令,对于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本公司不负有赔偿责任。
  4)为保证使签名人清偿所欠本公司的债务或其它责任,此协议授予本公司随时对所拥有的签名人全部财产具有留置权。本公司可自行将签名人各帐户间的资金或其它财产进行划拨而不须事先通知签名人,在将那些受商品交易所法管辖帐户内的资金或其它财产划拨至不受该法管辖的帐户内时,根据条例规定,须经签名人授权。
  5)签名人认识到,应该支付保证金存款,并在持有交易所交易部位时立即存入保证金,还要根据市场变动情况,按照要求随时存入追加保证金。本公司在制订和修改保证金要求方面享有绝对自主权。客户承认,本公司在不另行通知客户前提下,拥有限制客户通过本公司而可能持有或要求持有的空盘合约数量的权利。
  6)签名人同意随时根据本公司所提要求,支付由本公司垫付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并为此项资金支付高于优惠利率1%的利息。签名者同意按期支付本公司与签名人商定的佣金费用,并为到期未付的佣金支付高于优惠利率1%的利息。
  7)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本公司将有权,在认为必要时,或在签名人提出破产申请,或在涉讼财产管理人对签名人提出控诉,或在签名人死亡或丧失能力时,卖出签名人帐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商品或其它资产,以及买进签名人帐户内处于空头部位的部分或全部商品,以及将签名人未决合约抛售或对冲。在进行上述活动时可不向签名人提出保证金或追加保证金要求,不事先通知卖出或买进活动,不事先通知所刊登广告内容(形式),本公司有权选择自认为适当交易所或市场进行任何上述卖出或买进活动,在进行任何此类卖出活动时,本公司也可为自身帐户参与购买活动;在进行此类活动时,如对客户提出保证金或追加保证金要求,以及预先通知卖出或买进活动的时间和地点,根据理解,不被认为是本公司放弃此协议规定的不对客户提出保证金要求或不事先通知的权利。签名人无论何时都将对在本公司开立的帐户内负债余额负有偿还责任,并将对由此而引发的对冲后仍存在的亏损负有偿还责任,还须对任何合理的托收费用,包括律师费用,负有偿还责任。
  8)任何通知书及其它形式的通讯联系将按在此提供的地址或电话号码转达给签名者,或根据此协议签定之后签名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地址或电话号码传递信息。当本公司或其代表按上述地址或电话号码以电话、信函或电传方式发出通知后,不论签名人是否收到与否,即认为该信息已被传达出去。指令的确认、买进和卖出交易合约清单,以及帐户平衡清单在传达出去后,如果签名者在本公司发出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话,即被认为是准确无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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