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应遵守其营业所在国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规定,如果根据这些法律进行诉讼,应受其营业所在国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的管辖。
2.企业应同直接受影响的国家的主管当局,在控制不利于这些国家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方面进行磋商和合作。在这方面,企业还应提供为此目的所需的的资料,尤其是限制性安排的细节,包括可能存放在外国的资料,后者以适用的法律或确定的公共利益不阻止资料的提供或透露为限。如果资料的提供出于自愿,应符合通常适用于这方面的保障规定。
3.企业在市场上从事竞争性或有竞争可能的活动时,应避免采取下列等做法,如果通过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非书面协定或安排,这种做法会限制进入市场或过分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的影响,但如果这些企业间是在彼此同受其管制、包括同为其拥有的经济实体范围内进行交易,或因其他缘故而彼此不能独立行使,则不在此限:
(a)协议共同订价,包括共同制订进出口价格;
(b)串通投标;
(c)安排分配市场或顾客;
(d)定额分配销售量和生产量;
(e)采取集体行动执行安排,例如联合抵制交易;
(f)联合拒绝向可能的进口者供应货物;
(g)集体拒绝他人参加对竞争关系重大的安排或协会。
4.企业应避免在有关市场中采取下列行动或行为,如果通过滥用、(注:这些行动或行为是不是属于滥用性质的,要查看它们的目的和实际产生的影响,特别要看他们是不是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它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及其经济发展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的影响,还要看它们是不是:
(a)在有关企业间的组织、管理和立法的关系方面是否适合,例如:是否只涉及一个经济实体内的关系,而不在有关企业之外发生限制性的影响;
(b)在有关市场的特殊条件或经济情况下是否适合,例如:供求的特别条件、市场的模规等;
(c)根据国家或区域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有关法律规章,是否为通常可被接受的行动或行为;
(d)是否同本原则和规则的宗旨和目标相一致。)或谋取和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这种行动或行为会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及其经济发展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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