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为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企业制定的原则和规则”是针对一切企业而言。
7.本套原则和规则的规定普遍适用于一切国家和企业,不论在交易、行动或行为中所涉及的当事方为谁。
8.本套原则和规则中凡提到“各国”或“各国政府”,均应解释为包括任何在限制性商业惯例领域具有职权的区域国家集团在内。
9.本套原则和规则不适用于政府间协定或这种协定直接造成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
兹按照上述目标,适用下列原则:
(一)一般原则
1.应以互相支持的方式,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采取适当的行动,消除或有效地对付不利于国际贸易、特别是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包括跨国公司的这种惯例在内。
2.各国政府之间应建立双边和多边的协作,如果已经建立这种协作,则应加以改进,以促进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控制。
3.应筹划设置国际一级的适当机构和(或)改进对现有国际机构的运用,以利于各国政府之间交换和传播有关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资料。
4.应制订适当的办法,以利于就有关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政策问题进行多边协商。
5.本套原则和规则的条文不应解释为使根据适用的国家或区域法律为非法的企业行为成为合法。
(二)适用本套原则和规则的有关因素
6.为了保证本套原则和规则公平合理地适用,各国在考虑到需要全面适用本套原则和规则的同时,应适当注意到它们的企业,无论是否由国家创办或控制,其行为在何种程度上为适用的法律或规章所接受(这种法律规章应是明确规定、公开、易知的),或在何种程度上为国家所规定。
(三)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或差别待遇
7.为了保证本套原则和规则公平地适用,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资金和贸易的需要,以便特别为发展中国家:
(a)促进本国工业的建立或发展以及其他经济部门的经济发展;
(b)通过发展中国家间的区域安排或全球性安排,促进它们的经济发展。
为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企业制定的原则和规则